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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大学泉城学院宣传工作管理规定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2-10-15 [来源]: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加强宣传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管理,坚持正确舆论导向,营造积极向上的宣传舆论氛围,充分发挥宣传工作在学校改革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宣传工作是各级党组织的一项重职责和任务。党委宣传部是学院宣传工作的主管部门,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全院对内对外宣传的管理工作。党委宣传部要认真学习贯彻党和国家关于宣传工作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上级关于宣传工作的有关规定,努力把握宣传工作的主要任务和工作重点,抓好工作落实。学院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宣传工作,切实加强和改进宣传工作,不断建立和完善党委统一领导、各部门齐抓共管、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努力开创宣传工作新局面。

第二条:学校网站、广播站、出版物等媒体的主管部门要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院有关规章制度,在政治原则和政治方向上,自觉接受学院党委的领导和党委宣传部的指导。要严守政治纪律,把握正确舆论导向,坚持以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要大力宣传科学理论,传播先进文化,弘扬新风正气,提升师生素质。

第三条:对学院各类学术活动要严格把关。校内学术活动既是传播文化科学知识的重要载体,也是传播社会主义思想文化的有效途径。校内各单位、各部门、各团体举办面向全院的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学术讲座及各类文艺演出、文化展览活动等,须经学校批准,并上报党委宣传部主讲人的基本情况,讲座、报告或展览、演出的基本观点和主要内容等。

第四条:加强对校内文化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确保内容积极健康,活动规范有序。严禁任何单位、团体和个人在校内印制、散发非法出版物和宣传品。严禁反动、迷信、淫秽、凶杀、暴力、伪科学等类制品在校内传播。学院各单位和群众团体等编印或在校内发放非学术性宣传材料,须事先报党委宣传部审批。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团体和个人不得在校内开设网吧或从事文艺演出、影像播放、报刊图书销售等文化经营活动。

第五条:对校内广告宣传实行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团体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校内设置悬挂灯箱、路标、横幅、广告牌等广告宣传品。未经批准的,主管部门和保卫值勤人员有权予以制止、清除。各单位在学院校门、广场、各主干道路、教学区、办公区、主要生活服务区等公共区域悬挂、张贴、设置横幅、标语口号、展板、灯箱、广告牌等宣传品的,须经学校批准,并报党委宣传部备案。校内单位、团体和个人发布的公告、通知、海报、启事等日常工作和生活信息,要内容健康书写工整,印制规范,并张贴在学校或有关单位设置的宣传栏内。校内宣传栏由党委宣传部统一管理,有关部门具体负责。学校广场宣传栏由党委宣传部具体负责、教学楼门前宣传栏由教务处具体负责、学生宿舍和餐厅前宣传栏由团委、学工处具体负责。

第六条:加强网站的建设与管理。党委宣传部负责对网站进行宏观协调、统筹规划、网络宣传、舆情监管和舆论引导工作。要切实抓好网上宣传队伍建设,形成正面宣传强势。网络中心要认真做好网上宣传的有关技术性工作,不断加强网络与信息安全平台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进一步规范社会新闻单位来校采访活动。受访单位或受访人要及时向党委宣传部通报有关情况,或请采访者到党委宣传部办理相关手续,由党委宣传部统一协调、安排。各单位、团体和个人邀请社会媒体记者来校采访,须经学校批准。由学校统一组织的采访活动,各单位要给予积极配合和大力支持。受访人要严格遵守学校的宣传纪律和保密制度,自觉维护学校良好形象。

第八条:学生工作处、团委负责对学生社团工作的管理。对社团组织的活动要加强管理和指导,各社团出版的报刊、开辟的宣传网页等由社团主管单位负责审定,并向党委宣传部送交样报样刊。

第九条:校工会负责对教职工社团的管理工作。教职工社团的出版物由社团主管单位负责审定,并报党委宣传部备案。

第十条: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作出相应处理;给学校工作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和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2012年9月20日